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8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嘉胜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