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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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六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二千四百零六元六角;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后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六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