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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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6464.28元及截至2019年7月14日止的正常利息17758.75元、罚息8845.50元、复利1930.40元和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96464.28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17758.7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95%计算;如罚息及复利总计数额超过被告***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就被告***应负担的上述债务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6元,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