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16039号《关于第39544340号“泉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