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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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9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季度应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详见判决书后附《滞纳金计算说明》);公摊水电费、公摊维修费、电梯年检及维保费1932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负担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