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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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险金503192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保险金50319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4元,由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47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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