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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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10号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10号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10号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交易价款76,114,637元; 四、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10号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114,63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 五、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10号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36,114,637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六、原审被告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8,33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330.35元,由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100.44元,由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29.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63.86元,由上诉人海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0,610.48元,被上诉人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