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1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三鼎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贾睿,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许昌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许昌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晓辉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巍红

书记员赵源琛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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