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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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占用《黄浦华庭》二期暨华府天地睿园地下车库两个停车位的行为;逾期占用车位的,根据《黄浦华庭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载明的临时停车价,按照每辆车实际占用停车位的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车位租金损失人民币84,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车位租售经营活动的损失人民币199,476.5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3.50元,由原告上海百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59.68元,被告***、***负担人民币96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