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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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沪0116执1281号案的被执行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