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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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和县岔口加油站27200元; 驳回原告永和县岔口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负担240元,由原告永和县岔口加油站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