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19出生,住***。 被执行人: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原育锋。 本院在执行***与晋城金成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做出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287316.25元。 进入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287316.25。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晋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