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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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刘某1为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