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
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借款本金31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3月27日的借款利息(含复利)22949.14元,合计3122949.14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随本付清。

三、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826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履行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有权对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上犹县黄埠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上国用(2014)第1242号]和房屋(房权证号:上房字第××号、上房字第××号、上房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584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6.20元减半收取1600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003.10元,由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对此分别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