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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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赫荣珍与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收据予以解除; 二、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赫荣珍购房款168700元; 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赫荣珍损失84350元; 四、驳回原告***、赫荣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96元,由原告***、赫荣珍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