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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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生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786,666元; 二、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生五日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的利息199,288.72元;并以78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