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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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786,666元;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生五日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的利息199,288.72元;并以78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86,66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计6,971元,由上诉人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0元,由上诉人昌吉市鑫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