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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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大庆市律师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本金134412.6元、利息1192.4元、本金罚息14.66元、利息罚息10.67元以及利息(以1344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41%下调10%计算)、本金罚息(以1344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41%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利息总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41%上浮50%计算); 三、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不能如期还款,原告有权对位于大庆市XXX室房屋以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