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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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0元,由原告***负担191.00元、被告***负担2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