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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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计9168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共计38930元; 三、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对***赔偿***损失3893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后计2383.50元,由***负担1098.50元,***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