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罗山县人民医院
沈丘县群翔汽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含垫付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7787.87元(18772.69元+140115.18元+68900元);

二、被告***和沈丘县群翔汽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200元,直接从孙耀同垫付17000元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迁安市明珠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70)中112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迁安市明珠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70)中220311.87元,支付到孙耀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息县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38)中747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324元,由被告***和沈丘县群翔汽运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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