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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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机动车车损险、车上人员险、货物损失险保险金共计176416.05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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