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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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兴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现代制铁钢材有限公司 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兴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6,990.20元; 二、被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兴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6,990.2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兴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3元、保全费1,236.13元,共计2,819.13元,由被告天津德福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78元,由原告天津兴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1.1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