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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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欠款本金274750元、利息1173.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83.14元、分期手续费52250元,共计332956.7元(截至2020年8月2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约定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4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