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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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展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8,112,622.28元、罚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为7,512,845.46元,之后的罚息以18,112,622.2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付)、担保费1,092,000元; 二、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展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展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87元,由吉林市展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