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保91号

关于申请人刘云波与被申请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露、苗志刚诉讼保全一案,(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对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西数第2号地上车库)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3日,本院解除对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西数第2号地上车库)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4-03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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