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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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保91号 关于申请人刘云波与被申请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露、苗志刚诉讼保全一案,(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对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西数第2号地上车库)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3日,本院解除对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西数第2号地上车库)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7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