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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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按月利1.5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