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5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鹏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鹏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波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偿还借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35元,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9.91元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895元,并于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发放执行款1574.91元。因被执行人刘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9日,因发现被执行人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波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履行9000元。于2020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刘波自动履行3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刘波自动履行5000元。于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王云鹏发放执行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王云鹏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被执行人刘波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2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云鹏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2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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