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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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29,066,496.50元,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向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29,066,496.5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9,066,49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926,033.50元,由被告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负担749,000元,由原告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7,03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