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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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246号 崔静霞、张晓亮、姜淑媛: 关于崔静霞与张晓亮、姜淑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3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静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晓亮、姜淑媛偿还欠款本金11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姜淑媛的银行存款11573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11500元转付崔静霞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崔静霞同意结案。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03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申请部分)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