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76378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291365.8元; 三、被告商丘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青年旅行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67元,由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80元,由被告***、商丘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青年旅行社负担77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