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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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信阳市中心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567.32元(含垫付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5223元(从其垫付款36973.81元中扣除),余款从保险公司赔款中直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个人帐户159228.51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77)、直接支付到***个人帐户29338.81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77)。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承担(不另行支付,从其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