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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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39572.02元及利息(利息以39572.02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以39572.02元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