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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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005.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利息2847.67元、罚息197.61元、复利109.04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8%计算,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27%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名下车辆(车牌号:粤S×××××)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1.5元、保全费564.6元,合计172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