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7805.15元(1975.84元+120000元+155829.3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18)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负担1960元,其余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裁判日期 2019-12-0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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