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
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251.4元、护理费2707.5元、残疾赔偿金27661.4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6000元共计65620.38元;在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8702.44元【(135195.3元-65620.38元)×70%】;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汇入***的银行账户内(户名:***;开户行: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6×××2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鉴定费600元由原告***负担645元,由被告***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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