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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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双叶电子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双叶电子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74734.55元及相应的利息26518.92元、罚息11365.15元、复利634.86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从2020年11月4日起分别以本金474734.55元、利息26518.92元为基数,按2019年4月16日参照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bp)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则前述罚息利率自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7.6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