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阳县金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舞阳县金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原告舞阳县金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签订的《微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本金25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舞阳县金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所有的位于舞阳县城人民西路北侧幸福馨苑1幢6单元3层318号(舞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舞阳县金大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