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946506元,并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787元,由原告负担2787元,被告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