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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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优特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优特磨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计40%计算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保全费1345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优特磨具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