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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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豫1625执144号 郸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郸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张永亮、史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26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闫晓东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闫晓东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瑞朋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