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豫1625执144号

郸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郸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张永亮、史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26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闫晓东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闫晓东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瑞朋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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