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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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703执325号 康宗娥、康宗会、朱吉军: 本院立案执行你与范亚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豫0703刑初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范亚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胜南支行 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账号:410702010170011401015313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