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公司
莆田市第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219.04元(不含其已支付的款项10000元);

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417.34元;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3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负担36.5元,***负担14.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公司负担1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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