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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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佩源公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1日解除; 三、南京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佩源公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96607元; 四、南京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佩源公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修损失400000元; 五、南京佩源公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铺租金、使用费共计297489元; 六、驳回南京佩源公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南京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其他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045元,由复地公司负担19751、佩源公司负担4294元;鉴定费52000元,由复地公司负担19000元、佩源公司负担33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632元,由复地公司负担4591元、佩源公司负担2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8元,由复地公司负担11698元、佩源公司负担7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