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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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546750元及利息(以546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93元,由***负担12634元,***负担10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3元,由***负担9957元,***负担8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