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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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4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