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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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辰业电子有限公司 肇庆明河制衣有限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感分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辰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1835.59元; 二、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感分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辰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货款1451835.5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辰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33元,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感分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感分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肇庆市辰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