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义乌邦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邦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