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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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深圳市潮联融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潮联融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按年利率9.82%计算,自2015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9808%计算。上述应付款应抵除已付利息1268317.02元)。 二、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对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碧湖大酒店主楼301房地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深圳市潮联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50元,由深圳市潮联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潮联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