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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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400元整,并以384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计算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且不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2020年8月21日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